借鉴文案违规吗,视频违规申诉文案

 admin   2024-04-03 15:08   28 人阅读  0 条评论

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受到广泛关注,用户只需输入几个提示词,大型AI模型就可以生成相应的文本、图片、代码等内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受版权法保护?权利属于谁?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使用吗?


12月29日,北京青年报总编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审结了李某、刘某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并明确了使用其的“作品”。我发现。创建图像的人工智能用户的属性和“作者”状态。


他因通过人工智能使用他人的文案创作照片而被法庭起诉。


原告利用开源软件Stable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文字生成与事件相关的图片,然后发布到小红书上。被告在号发表文章并使用文章中的照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事件相关的照片,并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上的签名水印,使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是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有权通过信息网络签署和传播信息,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称,尚不清楚原告是否拥有与事件相关的照片的权利,且被告发表的文章主要内容为原始内容,并非与事件相关的照片,不可用于商业用途。并且没有侵权的意图。


原告下载稳定扩散模型后,在正向提示词和反向提示词中输入数十个提示词,并设置重复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推导系数、随机数种子,生成第一张图片。


保持上述参数不变,修改其中一个模型的权重,依次生成多个修改后的图形。


法院与事件相关的照片符合著作权作品的定义,属于著作权作品,与事件相关的照片的作者享有与事件相关的照片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照片的外观与人们常见的照片、绘画无异,明显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与事件相关的照片是原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创作的,从原告构思与事件相关的照片到最终选择与事件相关的照片的那一刻,原告拥有一定的智力。人物表情设计和提示。涉案照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比如投入的顺序,比如提示词的选词和排列,设置相关参数,选择符合预期的图片,因此涉案照片在满足“智力成就”要求的情况下。


从与事件相关的照片来看,与之前的作品有明显的不同。从事件画面的创作过程来看,原告通过即时言语设计了人物、表情等画面元素,并通过反映原告选择和安排的参数确定了画面的布局和构图。同时,原告输入提示文字并设置相应的参数,获得第一张图片,然后继续添加提示文字,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改,最终获得对应的图片。判断手稿的审美选择和特征。除非有相反证据,与事件相关的照片均由原告独立完成,可以判断反映了原告的个人表达,因此与事件相关的照片符合“原创性”要求。


事件照片是由线条和色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图形艺术作品,与艺术品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就涉案作品的权利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不能成为作者。国家的版权法。原告是在与案件相关的人工智能模型中进行必要的相关设置并最终选择相关照片的人,由于这些照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创建的,反映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我是照片的作者。我们拥有该照片的版权。


被告因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而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将与事件相关的照片作为附件,未经许可发布在其账户上,允许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与事件相关的照片,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有权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与该事件有关的照片。此外,被告去除与事件相关的照片上的签名水印侵犯了原告的签名权,因此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随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但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戈表示,本案涉案照片是原告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作品要素进行判断。这被认定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版权归原告所有。同时,本案判决强调,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作品,需要个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她介绍,近年来,学术界关于人工智能制作的内容是否具有版权的讨论不断,这将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这一裁决结果充分吸收了学术界的讨论,体现了“一继承”和“两考虑”。


“一继承”是指本案的判决继承和发展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此前的“电影律师事务所诉百度版权案”。本案继续坚持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而人工智能模型不具有自由意志,不属于法律主体,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下的“作者”。一般情况下,人工智能的使用主张所创作图像的权益属于人工智能软件的使用人。为保障公众知情权,相关组织必须明确标明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与以往案件不同,本案不仅涉及的人工智能模型的“智力”更高,而且本案原告也进行了更大的智力投入,因此有理由进一步探索著作权法的适用保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反复考虑了两个题。”法官首先认为传统理论在面对新的应用场景时应该进行适应性和发展。法院始终认为,只有坚持前瞻性的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鼓励新技术应用、培育新业态发展。原创版权理论和实践假定艺术作品的“直接绘制”是主要的创作方式,这是根据当时创作工具的技术水平而确定的。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的创作工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不再需要用手画线、上色,用AI来创作,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不需要使用创作工具。不是。选择并排列图片元素。设计直接的词语会对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结果,而这些差异可能反映了人类的聪明才智和智力投入。在这种新的技术背景下,传统的版权理论已不再符合技术发展的现实,必须进行调整和发展,以适应现实的变化,更好地满足权利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不能被历史标准所束缚,只有思考未来,才能选择当下的道路。


其次,存在一个题,对作品的认可是否仅仅是法律判断,还是还需要价值判断。尽管“原创性”在世界许多国家被认为是定义艺术品的关键要素,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或解释。原创性认定规则是各国法院通过个别案件的审理,在借鉴理论界争论、参考其他国家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更重要的是各国法官在平衡中做出的贡献。有。我们以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为重要出发点,综合考虑行业工种、创意空间、产业政策、公众需求等因素,运用国家法律话语体系。我尽力给出最好的解释。第三方《2022年全人工智能指数》报告显示,中国正处于全人工智能发展的第一阶段。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司法机关如何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和我国价值观共识,服务并保障产业健康高效发展,是我们面临的时代题。必须回。在此背景下,它有助于通过识别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的“作品”属性以及基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等各个层面的价值衡量的用户“创作者”身份来鼓励用户。利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可以实现版权法的内在目标,即“鼓励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创作”,这反过来又通过鼓励相关机构对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进行标记来促进监管执法。有利于加强监管,保障公众知情权,增强公众知情权。其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有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专家版权法应该鼓励公众使用新的创作工具,而不是轻易拒绝用户的创作贡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表示,本案的判决有意义地探讨了生成人工智能产生的诸多版权题,并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具有全创新性,对未来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首先,法院确认了人工智能生产的产品的“艺术品”性质。法院裁定,如果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打印照片,即使人工智能用户不直接绘制线条或颜色,它也可以被视为版权法下的智力成果,属于“艺术创作”的范畴。使用“作品”时未考虑必要的“其他版权条款”。当立法者未能为此类作品创造一个全新的类别时,法院顺应公众的期望,将其纳入“艺术作品”的范围。


其次,法院明确是判断用户是否做出原创贡献。法院强调,“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照片是否体现了艺术家的个性化表达,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他不断添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改,终于得到了相关的图片。这个调整和修改的过程也体现了手稿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从AI输出旨在充分体现一个人的个性的意义上来说,争论的焦点是即使是好人也有不同的看法,即使是聪明的人有不同意见,还有空间。


“不过,法院分析法律题的方式完全符合版权法和公共政策的底层逻辑,为新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理论上,用户选择人工智能输出的图像初稿后,”,“只要有足够的轮次或者详细的选择,用户就有潜力做出一定的原创贡献。”崔国斌表示,美国版权局和国内一些学者总是强调用户无法这样做。预测AI输出并否认用户做出原创贡献的潜力的想法与现实不符。


随着绘画程序工具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的日益融合,版权法应该鼓励公众使用新的创作工具来创作更多更好的艺术作品,而不是歧视这些工具的使用者并轻易拒绝其使用者的原创作品。你应该。贡献使用户远离这些强大的创意工具。因此,他同意法院的判决,“通过适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使用最新的工具进行创作,将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用户原创性和性贡献的反对更具前瞻性。


此外,此次裁决还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权属进行了深入探讨。法院强调,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者只是创作工具的创造者,“无意创造相关画面,也没有为后代预设任何内容”。与事件相关的情报模型提供的许可,与输出内容相关的索赔的放弃。因此,涉案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并不是争议图像的作者。


崔国斌在法庭上表示,“原告是根据需要亲自建立了与案件相关的人工智能模型并最终选择相关照片的人”,并补充道,“这些照片是直接根据原告的智力投资。”因此,原告是这幅画的作者。”这一思路与上述原创性分析思路是一致的,值得肯定。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院适用的法定赔偿最低限额也应该是体现司法政策的平衡选择。很多人担心,著作权法保护用户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这会导致与人工智能作品相关的侵权诉讼蔓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避免这些负面后果,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标准时应考虑人工智能创作的独特性,避免因过度补偿用户而引发过多诉讼。本案“根据涉案照片的情况和侵权使用的情况”选择法定赔偿的下限,应该体现了这一重要的司法政策,也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当然,这并不排除在未来的案件中,用户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创作出高价值的作品,从而说服法院判处更高的赔偿金。


北京青年报撰稿/编辑王浩雄


编辑/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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