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一下」【营商环境优化】如果货物交给第三方,谁来支付货款?
如果买卖合同的订立人与实际收货人不是同一人,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应向谁索赔?近日,新美法院依法审理了向第三方交付货物引起的销售合同纠纷,通过司法手段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A与被告B于2020年3月13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需要向C、D两座混凝土搅拌站供应混凝土添加剂。2022年5月、2022年7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查明被告丙烯酸混凝土搅拌站欠原告货款34万余元,D型混凝土搅拌站欠原告货款34万余元。37万元以上。总共71万多元。随后,原告以各种理由多次催促被告回避该请求,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新美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对C搅拌站的说法没有提出异议,但被告声称无法向D、D搅拌站付款。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C、D两个搅拌站的付款及催款均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卢某办理,发也由被告开具。一方面,陆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安排原告向丁某交付货物的义务,另一方面,原告已与被告C公司签订了合同,交付的货物也已与被告C公司签订了合同。地点如下。由于指定了被告法定代表人卢某,且卢某还负责会计、催收工作,且原告的合同对方为被告,新密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71万余元。
法官陈述
合同是相对的,即合同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一方可以依据合同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或诉讼,而不能与任何第三方提起诉讼。合作可以受合同约束。不能提出索赔。不存在合同关系,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确立合同义务。本案中,虽然C公司声称原告已将部分货物交付给D公司,但即使原告将部分货物交付给D公司,也是按照C公司的托运交付的。该权利和义务仅对原告和C公司具有约束力,C公司必须支付欠原告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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