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admin   2024-05-06 09:07   20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一、企业安全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根据风险来源不同,可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企业外部风险包括客户风险、竞争对手风险、政治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等;企业内部风险包括产品风险、营销风险、财务风险、人员风险、组织管理风险等。企业风险评估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主要评估企业的内部风险,并采取考虑企业的外部风险。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认定、评估、登记备案、备案、核销和监督管理。


城市燃气、国防科研生产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港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认定的、大量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等于或超过临界量。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督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工艺、技术、设备和自动控制系统,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鉴定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单位、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鉴定过程及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价,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可以与本单位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价。评估报告,或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可以单独进行评估。


重大危险源按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重大危险源分类方法见本规定附件1。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体和社会风险值


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有气体实际产生量之和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临界量之比大于或者等于1;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爆炸物或者液化可燃气体的实际数量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临界量之比之和大于等于1。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以下内容


评价的主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价值观;


周围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场所和人员;


重大危险源识别分类合规性分析;


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测措施;


事故应急措施;


评估结论和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价报告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重新识别、安全评估、划分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已完成三年;


新建、改建、扩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以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等级或者风险等级的;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因素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水平和程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受伤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


重大危险源识别和安全评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生产、使用过程或者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相关设备及设施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成分等信息连续采集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配备信息远程传输、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和其他功能;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可以与本单位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价。评估报告,或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可以单独进行评估。


重大危险源按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重大危险源分类方法见本规定附件1。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体和社会风险值


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有气体实际产生量之和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临界量之比大于或者等于1;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爆炸物或者液化可燃气体的实际数量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临界量之比之和大于等于1。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以下内容


评价的主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价值观;


周围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场所和人员;


重大危险源识别分类合规性分析;


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测措施;


事故应急措施;


评估结论和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价报告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重新识别、安全评估、划分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已完成三年;


新建、改建、扩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以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等级或者风险等级的;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因素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水平和程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受伤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


重大危险源识别和安全评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生产、使用过程或者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相关设备及设施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成分等信息连续采集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配备信息远程传输、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和其他功能;一、二类重大危险源,具有紧急停止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有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二类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紧急关闭系统;


重大危险源有气体、剧液体、可燃气体等关键设施,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产生有气体的设施应当有泄漏应急处理装置。涉及有气体、液化气体、剧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重大危险源储存剧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配备视频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的重大危险源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条例附件2所列允许的个人和社会风险限额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允许的风险限额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降低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查,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控。监控系统运行有效、可靠。维护、保养、检测应有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及时制定处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计划。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并掌握本规定。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明确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地区和人员通报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材料,并保证其完好。和易用性;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可吸入有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设备等应急器材和器材;涉及剧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气密性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可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实施一次;


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计划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实施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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