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婧绍兴,“奇怪”的盗窃事件

 admin   2024-06-30 18:07   30 人阅读  0 条评论

很多人都想知道“奇怪”的盗窃事件和包婧绍兴的题,下面让小编详细讲解吧!


刘继山王维宝晶


我于1978年入伍,从士兵到全职工作人员,服役了20年。1999年,我调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已经20年了。现在。


刚出任检察官时,我已经年近40岁了,从未从事过法律领域的工作,但内心深处,我仍然不想生活在“铁碗”里。虽然我年纪大了,记性不如年轻人,但我仍然潜心学习,咬紧牙关,通过了律师考试,申请转检。有些人甚至劝我,为什么我这么大了还要玩耍。但如果我从来没有一直这样做过,我怎么能说我是一名测试人员呢?


我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已经15年了,办理过几起重大案件,但回想起来,印象最深的是我加入公司不久担任检察官后不久处理的一件“奇怪”的盗窃案。


那是在2008年。受害人陈某家,一楼一间商店丢失50条香烟,二楼一间卧室丢失现金1000余元。犯罪金额达6000余元,这在当时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由于案发现场提取了指纹,案件很快告破,犯罪嫌疑人褚先生被抓获。


被审讯时,褚先生看到我们,急忙失声痛哭。当我一遍又一遍地阅读和审阅这篇论文时,我变得越来越怀疑。侦查阶段,褚先生的两次供述基本一致,但细节却漏洞百出,经不起侦查。当被及“盗窃成功后,你是如何离开现场的?”时,褚先生说,“院子门是开着的,我带着一盒香烟离开了。”“我一个人出去了。”楚先生的供述对于被盗的现金数额、是先偷香烟还是先偷等细节自相矛盾。


再加上受害人陈某反映的情况,本案疑点颇多。陈先生称,他的菜刀原本放在店里西侧的窗台上,但事发后,他把菜刀放在办公桌旁的一张方椅上。整个现场没有发现小偷穿戴的任何痕迹。不过,在调查过程中,褚先生并没有提及菜刀或鞋子的位置。更让陈某不解的是,小偷得手的当晚,他喝了店里的一盒牛奶,而楚某却只字不提这样的经典“戏”。此外,现场不仅货架上的香烟被盗,一楼角柜里的香烟也被盗。不过,朱先生从货架上偷香烟的事,似乎只有普通民众知道。安全人员没收了一包被盗的香烟,上面有朱先生的指纹。香烟被放置在角柜而不是架子上。


带着这些疑,我们走访了事发现场,不排除还发现了更多的题。首先,陈家的院墙都贴满了防盗玻璃。院墙高1.8米多,和我同行的还有指挥王建言。当我伸手时,院墙的边缘很窄,没有足够的空间跳上去。楚楚这样的小人物,怎么爬上去不留痕迹?是楚刮伤了玻璃吗?这个题没有案。重新计算一下,楚先生供述中提到的车辆停放地点距案发现场约300米,那么楚先生是如何提着装有50支香烟的盒子穿过一条长长的巷子走到现场的呢?展示?


晚上,我们再次前往事发现场,模拟当时的情况。陈左右邻自北向南排列,门皆朝东。关上卷帘门后,无法判断楚先生是否有犯罪意图。提前了解您的位置并采取行动。然而事发后,陈某趁楚某白天查看现场时误入家中,难道是他不小心潜入了经营烟店的陈某家中?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经全面、仔细审查,认定褚某的供述及其他证据均无法佐证,朱某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但现场提取的指纹又该如何解释呢?后来发现,指纹是在现场留下的一个烟盒上发现的,而不是在事发现场固定的另一个物体上发现的,这只能证明朱先生曾接触过烟盒。事实上,提取指纹的这包香烟是在台州卖香烟的陈先生和吴先生之间交换的。一名官员表示,吴经常买香烟的一家商店是朱的母亲开的,这并非巧合。我们知道他主要在店里帮忙,显然不能排除楚某接触过这包香烟的可能性。


这起案件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罪魁祸首固然是一个丑陋的存在,但绝不放过坏人,更不会诬告无辜,这是我们检察工作的原则和原则。最终,我们不顾怀疑,决定不起诉此案,朱先生重获自由。


即使案件“奇特”,但仔细想想,如果检察官未能认真调查案件,消除一切合理怀疑,案件处理不当并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次事件的处理过程对我来说既是一次教训,也是一次警示。从此,在担任检察官的过程中,我始终努力正确地办理分配给我的所有案件,不留下任何疑点和纰漏。


当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我们强化证据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完美的。“中国的法治”“也会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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