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通告」我因传播Omicron而受到惩罚,我应该撤回它吗?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前刑事法官黄英生的上诉成为热门话题。
黄英胜表示,那些因传播Omicron而受到处罚的人,建议司法机关纠正错误。
他说,“既然检疫政策调整了,我们处理传染病病例的方式也要相应调整。”此前的一些涉疫情案件中,存在在管控期间隐匿出行行程或擅自外出的情况,但并未造成疫情扩散,现在不宜定罪处罚。所有未生效的案件都必须结案、审查或调查,某些已生效的案件必须被宣告无罪、不起诉或驳回。人们必须纠正自己的错误,例如对传播Omicron病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有人说,他们留下的犯罪记录现在看来有些尴尬。
如今,感染新型冠状病的人们走上街头,却没有人关心他们。然而,从去年11月在韩国发现Omiceron到今年12月7日颁布“新第10条”,这都是一种应受惩罚的行为。
11月19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公告如下
11月15日,马莫辉一行从青海省西宁市出发。11月16日16时左右,我在清面高速收费站接受核酸检测后进入成都。马某辉及4名党员到达成都后未按要求向社区报告,未进行居家健康监测,未经许可进入商场、餐厅、KTV等封闭、人员密集区域,直至第一天才前往。拥挤的公共场所。进入四川省后核酸检测结果已出炉,新型冠状病传播风险严重。
马某辉等四人因涉嫌妨害疫情防控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依法立案侦查。
12月1日,陕西省吕梁市房山县警方通报如下
2022年11月23日11时许,薛某某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西安区等地区经青银高速公路,在房山县道欧高速公路入口处入境。他没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第一入境点进行核酸检测,下车与人交谈不戴口罩,没有落实居家隔离等管控措施。隔离并向社区报告,回鲁后未主动进行核酸检测,并多次到访房山县及周边地区,11月29日在酒店、KTV等人员密集场所出现确诊病例。是房山县疫情传播的主要来源。
薛某某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以扰乱疫情防控罪依法立案侦查。
12月7日之后,政策发生变化,类似的警方告示就消失了。这些案件可能仍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等过程中,容易出现是否量刑、如何量刑的争论。
也有一些案件是在新的第十条颁布之前就已经判决的。
大约一个月前,辽宁省绥中县法院对一案作出判决。
2022年1月22日,何某、韩某驾驶一辆辽PC2438大货车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疫情后,两人未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报告前往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旅行史。
后两人均已确诊,绥中县现有感染者183人,隔离7865人。徐中县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法院以在COVID-19疫情期间干扰传染病防控罪判处两人四年有期徒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刑期不轻,后果特别严重。
据经济观察站统计,截至2022年,网上公开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决仅4件。
我们可以讨论这些已判决的案件是否应该“修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定义不变。当事人如有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受到处罚。但同时,我们也必须将当时的疫情防控措施纳入法律讨论框架。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如下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疫情防控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
当事人拒绝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即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并必须符合疫情防控法的规定。
如果当地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不符合这两个前提,即使不落实,也不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柴桂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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