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围挡喷淋费用,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admin   2023-12-23 06:07   22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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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86号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施行。2022年10月1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法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会同本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赔偿的原则。


建立政府监管、污染者处置、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等防控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需要,明确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空气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证空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逐渐好转。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测和预警能力建设,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进步。适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低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防治设备。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空气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空气质量保护意识,促进公众参与。保护大气环境。


第二章排污者的责任


第七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列入国家公布的有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空气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列入淘汰目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新建、扩建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不得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产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九条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标准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监测和网络,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按规定排放。必须如实披露。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禁止进口、销售和焚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储存煤炭、煤矸石、混凝土、粉煤灰等物料的单位,必须采取防火、防尘等防治大气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非燃烧区,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


在高污染无燃料区,禁止销售、燃烧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在无燃区内建设的设施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必须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城市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采暖锅炉,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规定。已建成的燃煤采暖锅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造或者拆除。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燃料的供热装置。现有中小型燃煤采暖锅炉必须按计划拆除。


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的污水排放装置必须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锅炉,或者进行高效除尘改造,采用新能源、优质煤、洁净煤。


第十三条燃煤电厂及其他燃煤发电厂必须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配套设施,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汽车、船舶和越野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五条生产、进口、销售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油和润滑油添加剂、润滑油添加剂等相关燃料标准。必须遵守。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汽车、船舶防污染装置的有效性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计入施工成本,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制定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的具体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房屋拆迁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坚固的围栏,并采取覆盖、分区作业、及时施工、喷水抑尘、冲洗或清扫地面和车辆等有效的防尘、减尘措施。施工土石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现场堆放的应加盖密闭防尘网。工程垃圾、建筑垃圾必须作为资源化处理。


位于环境敏感地区的建筑工地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和运行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中。


施工单位必须公开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第十七条钢铁、热电、建材等企业的物资储存场所和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加固地面、密封、围护、覆盖、喷洒、绿化、防风、防尘等措施。威慑网。


存放煤炭、煤矸石、灰渣、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子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必须密闭,无法密封的,必须设置不低于堆高的密闭围场。被安装。扬尘污染必须防治。大型煤场和物料储存区必须配备封闭式料仓和输送装置。


第十八条对暂时无法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对露的土地进行覆盖,期限超过3个月的,必须进行绿化、铺装、覆盖等。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河流及其边缘、公共用地露面以及城镇其他露面的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十九条运输煤炭、废物、矿渣、砂石、土木工程、水泥、砂浆等散装、液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撒落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你必须按照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时,应采取密封或喷洒的方式,防止和控制粉尘污染。


第二十条矿山必须同时进行开采和修复,防止粉尘污染。必须准备专门场所存放废石、废渣、土壤等,并采取硬化施工便道、安装围栏、安装防尘网或防尘布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设置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禁止直接排放有有害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石油、化工等生产、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和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和储罐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理,减少物料泄漏,并及时对泄漏物料进行收集和处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人口稠密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燃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有害烟雾、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鞭炮、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区域燃放鞭炮、爆竹。


第二十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物质。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住宅楼、没有专用烟囱的商住综合体以及商住综合体住宅楼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臭气、废气的餐馆。物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我们根据您的规格为餐饮业设置专用烟囱。


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洁维护,确保正常运行达到排放标准。


油烟不得排入地下管网。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不得进行户外烧烤。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承载能力、环境条件以及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科学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形成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空气污染物的扩散。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空气环境质量。


在城市密集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石油、化工、水泥、焦化、平板玻璃、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空气的工业项目,必须遵守土地和空间法规。计划。


第二十八条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程的需要,向市、县人民政府下达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燃煤采暖地区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群计划通过集中建设热源厂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实施相应应对措施,视情况可以责令相关企业停产、限产、部分车辆通行、禁止安装等。情况。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建筑工地土方工程和建筑物拆除,停止户外烧烤,停止幼儿园、学校等户外活动,准备人工气候控制等应急措施,采取防护措施,鼓励公民遵守安全规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造成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工作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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