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吉亚发货回中国,从格鲁吉亚回中国路线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现将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0”。《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按照海关公告2016年第51号、2017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遵守以下规定使用“未实现电子联网”,采用“无原产地申报方式”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登记清单》。
进口报关单适用协定税率的货物数量不得超过进口报关单上适用协定税率货物原产地证书和交易单位载明的货物数量。表格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中规定的产品计量单位相符。
获得同一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必须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上申报。
二、中格自贸协定项下格鲁吉亚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为格鲁吉亚海关,中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为当地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验检疫、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各地分支机构。
特别公告。
海关监管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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