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交通管理条例,关于廊坊市农村公路法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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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廊坊农村公路条例》于2022年10月28日经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2022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廊坊市农村公路法规
指数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管理
第四章维护保养
第五章操作
第六章资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法》和《道路安全防护条例》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河北省公路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建设与养护、运营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评估结果应作为相关投资、资金等政策决策的重要依据。
县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单位,必须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政府业务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指定相关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的道路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村道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支持村道建设、管理、养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农村道路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对农村公路、村道相关工程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相关实施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安全保卫、金融、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商务、邮政管理、行政审批、农村发展等部门要根据岗位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共享。
第六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质量。在保证农村道路建设和养护质量的前提下,推动适合道路建设的旧道路资源和废弃物处置整合,用于农村道路建设和养护,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道路数字化建设,建立农村道路数据库、电子地图和综合数字,提高农村道路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农村道路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与其他交通发展规划相衔接,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农村客运、货运。
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要求,经批准后制定实施。纳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而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农村道路建设项目根据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简化一般农村公路建设程序等要求按照《河北省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农村道路建设应当优先改扩建现有道路。
县道建设、改造不得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建设、改造不得低于公路技术标准,乡村道路建设、改造不得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不得低于标准。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庄建设必须有序推进。改造双车道高速公路。
部分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路段,由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安全技术论证合格后实施。
第十条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交通安全、防护、排水、服务、管理等设施,并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建设或改造农村道路时,鼓励同步建设电信、水、气、电、照明、污水管网等城市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农村道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办理,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农村道路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干扰。可以聘请专业工程师和公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明确相关工程人员和质量人员,登记工程质量责任,并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相应责任。质量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补贴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立项审批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付和竣工审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予发货。
投资商组织有关单位接管、移交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的规定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备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经规定合格后,移送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保存。完成检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建议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报批后一定期限内养护工作整体外包的建设管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县将农村公路建设发展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特色城市等结合起来。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道路综合管理,实行县、乡、村道路责任制。各级公路管理人员按照职责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路区环境整治工作。
鼓励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农村公路总系统中的应用。
第十六条农村道路建设控制区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范围由现任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施工图设计批准后30日内,建设单位必须书面通知沿线城市、乡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和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建设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需办理规划建设审批。
第十七条在农村公路上进行道路建设活动,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与道路相关的土木工程设施的业主、管理者必须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土木工程设施不影响农村道路的健全、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县、县及土地使用区域内禁止的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村庄道路和土地使用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摆地摊、堆放东西、倾倒垃圾、架起栅栏、挖沟引水、清田旱作、种植庄稼、放牧牲畜、采石、借土、打工、焚烧东西、挖路、利用、排放废物、或者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利用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安装高压电线、管道等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有害气体、液体。
未经许可损坏、移动、改造、堵塞公路设施,或者利用公路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
第十九条交通、水利、通信、管网设施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的,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按照乡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村委会的意见落实公路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按照协议对农村公路进行补偿、修复或重建。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打击货运车辆违法超载、超载行为,必须定期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道路检查和污染源治理。
根据道路防护需要和规定程序,可以在乡道、乡道上设置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限高、限宽设施。鼓励安装可升降、可监控的智能限高、限宽设施。农村道路关键路段和节点可安装动态传感技术监控设备,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连续称重和检查。
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和动态传感技术监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论证。竣工使用前,必须向社会公布安装地点、使用时间等信息,并在显着位置公开安装单位名称、审批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建设造成农村城镇化、道路平整时,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经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协商后,对整个路段或巷道外的道路进行改造,部分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现任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应当加强农村路网运行监控,制定统筹规划,合理安装视频监控、桥梁水位监测等智能检测设备,提高自动监控、精准管控水平。路网运营协同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安全监督责任制度。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道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健全养护评价机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路况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和评估情况配合财政部门确定养护计划和预算。结果。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始终良好。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城乡道路养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扩大信息技术的运用,逐步建立现代养护体系。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目前的道路养护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
乡道养护和村道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委会协助乡人民政府做好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应当将专业养护、批量养护、日常养护和集约化养护相结合,推进养护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鼓励农村公路养护方式创新,提高养护质量。
县域公路养护必须采用专业养护方式,逐步建立服务购买、公益岗位设置、个人家庭分包合同等日常养护任务,如乡道、村道的保洁、绿化养护等,逐步建立一种相对关系。系统稳定,维护团队。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落实限载、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经检测、判定不合格的农村公路桥梁,应当设置警示、绕行标志。评估。您需要安装。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组织修复加固、改建或者拆除重建。经检查发现农村公路桥梁损坏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采取修复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
一、河北省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
电动三轮车属于汽车护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汽车是由发电厂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用于载人或运输货物的轮式车辆。特种工程作业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安全机关。
一、未取得汽车驾驶证、被吊销汽车驾驶证、暂扣汽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汽车的。
二、将汽车转让给未取得汽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
4、行驶速度超过50公里/小时的汽车。
二、河北省交通厅下属单位有哪些?
河北省交通运输协会河北省交通运输部公路管理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部、港航局、河北省道路运输局
河北省铁路局河北省运输收费稽查局
河北省公路管理局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局
河北省公路工程定额站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校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服务中心
河北省交通促进中心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招标中心
河北省电信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河北省电信研究设计院
河北省公路协会秘书处河北省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河北交通补贴发放标准?
河北省出行交通补贴
河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河北省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公车改革补贴覆盖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根据新计划
中国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人员使用汽车,禁止一般公职人员使用汽车。社会化普通公务出行,酌情提供公务交通补贴。每月补贴额为厅级1300元,厅级800元,厅以下500元。
《指导意见》提到,各级汽车补贴标准为厅级每人每月1300元,厅级每人每月800元,厅级每人每月500元,以下。从这个角度来看,地方局级、厅级、厅级及以下每月汽车补贴标准上限分别为1690元、1040元、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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