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爆料】法律漏洞成立传销公司可以让您逃避股东的出资责任。

 admin   2024-02-11 06:07   17 人阅读  0 条评论

法律漏洞,洞察人性!


特别声明本文旨在提醒您法律风险并讨论实际题,无意鼓吹利用法律漏洞。


是的


A总裁及其他股东出资设立A公司。总裁A持有99股,其他股东持有1股。A公司及其他股东出资设立B公司。A公司拥有99股,其他股东拥有1股。尚未支付全部出资。如果需要,这些结构可以继续无限期地嵌套。如下所示


假设B公司不再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偿还债权人债务,B公司债权人要求A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并对B公司债务承担以下程度的责任您有权损失。未出资。但是,如果A公司也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B公司的债权人是否可以继续要求A总裁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以偿还B公司超出A公司的债务呢?


首先我们先说结论,在现行制度下,B公司债权人要求A公司总裁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存在障碍。换句话说,A总裁是否投资A公司完全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


系统状况


1立法地位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不主张公司债券时,来自股东”;公司对无法清偿的公司债务在本息范围内承担额外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追回公司债务的股东是否已追偿。资本金对公司追回的利息负责,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额外赔偿责任的,公司应当支持”。九人会议纪要第六条还规定了股东出资可以提前终止的两种情况。


从执行程序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商业法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有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的投资,应当在未缴纳投资额的范围内予以执行并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第十八条规定“作为一家被执行的营利性公司,其资产如下。不足以清偿有效法律文件认定的债务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已收回资本的股东的,将被执行。“如果个人在犯罪范围内负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从破产法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以下行动。”我正在这样做。“它要求投资者缴纳投资资金,对投资期限没有任何。”


但上述规定均不排除债务人股东在确定债务人股东仍无力偿债的情况下,继续追究债务人股东并向债务人股东作出出资的权利,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要求其追偿债务人股东的财产。承担责任。


2司法审判状况


我们在审视相关司法案例后发现,在债务人股东已决定承担出资责任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审判程序还是执行程序中,继续要求债务人股东承担出资责任都是站不住脚的。负债和债务只能追溯到债务人。一级股东。


例如,沉阳中院审理的2021辽01民中8874案中,债权人追加债务人股东为执行对象后,继续就造成损害的股东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债务人股东为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要求的事项债务人应当在资本利润范围内对债务人股东未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庭审后表示“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不同,但审判的理念和原则必须一致……被告按照被执行方的股东规则提起本案,如果本案指控属实,则显然与诉讼中所恪守的执行程序和司法理念背道而驰。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免除第二上诉人的捐款。“恒盛公司请求承担本息范围内的额外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在《执行指引》中公布的深圳市五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审理以公司为执行方的案件时,资本为虚假或者资本已被提取的,股东的也不能追加股东作为执行主体,即在执行程序中禁止追加执行主体股东的股东。”


北京第二中央人民法院开出典型判例,裁定“追加被执行股东不能无限期延续,追加股东得到法院支持后,法院不再支持追加股东”。Juju将再次被处决。”


同样的逻辑也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因债务人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而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况。换句话说,股东的向上追求是无法追求的。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京0102民秋案第24779号中称,“风岭公司的诉讼请求实际上要求建盛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符合我的成立。”国家公司法。”该制度的初衷及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09号案件中判决“原告未执行百威公司及百威公司股东财产后,向百威公司股东提出如下要求”根据原告的追偿逻辑,如果百味公司股东的股东仍无力偿还与事件相关的债务,原告可以主张百味公司股东的股东承担还款责任。长此以往,将导致无限追索权,这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创立理念背道而驰。鉴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风险防范建议


从保护债权益的角度来看,上述司法意见的合理性值得怀疑,甚至可能发出鼓励自然人设立多层次公司以避免股东责任的错误信号。即使后续司法实践改变这一点,支持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诉讼程序上仍存在较大障碍。由于这些案件极有可能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因此有必要先对债务人股东提起诉讼,使其承担出资责任,如果债务人股东资不抵债,还可以继续对债务人股东提起诉讼。债务人股东,需要提起诉讼。承担出资责任……假设实际控制公司的自然人事先拥有5层、10层甚至更多层的公司,就可以大概了解法律程序的长度。


因此,作为商业实体,必须特别注意这些风险。在与一家公司开展业务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该公司的股权结构。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或“天眼查”、“启信宝”等联系我们。如果自然人通过不同类别的公司持有股份,且发现公司的资本未足额缴纳,则必须充分关注公司履行义务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提前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并同意对方先履行义务、我方后履行义务的方式来保证交易合同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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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杨伟,北京律师、会计师。彼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和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曾就职于北京某大型国企法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诉讼仲裁、房地产、投资金融、矿业等。他善于根据客户的商业目标,运用多种方法解决根本性题,而诉讼和仲裁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之一。


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诉讼胜诉实用指南》、《判决合同法》、《矿产资源纠纷诉讼胜诉实用指南》、《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胜诉实用指南》、《《民法适用》,民主法律出版社出版。合着《指引与典型案例分析》。


本文最初发表于作者批准号“商业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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