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妻子欠下债务不还,丈夫欠巨债妻子需要离婚吗

 admin   2024-02-18 00:07   25 人阅读  0 条评论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个人贷款纠纷案件,该案的关键题是丈夫在离婚宽限期内是否必须偿还债务。你老婆一起付吗?


本案的丈夫关先生曾向广先生借了35万元,关先生和白先生在结婚期间向广先生借了这笔,因此广先生将关先生和其前妻白先生告上了法庭。前妻白先生声称,与本案相关的欠条签署日期是2022年5月上旬,距离离婚日期仅18天。2022年4月。不排除官安利用离婚的可能性,并且在冷静期内,将本案债务伪造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还使用了公职人员借入的贷款。它是用于而不是用于婚姻生活。


所谓共同债务,是指主要因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入、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例如,因购买生活必需品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承担的债务。夫妻等韩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中因共同家庭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如配偶和子女抚养费、赡养费、老人债务等,即使后来离婚,也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


但现实中,有的夫妻因为、等不良习惯而借了大笔的,也有的夫妻恶意串通第三者伪造债务,试图让另一方偿还债务,但这些方法都没有成功。受法律支持。《韩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通过配偶双方共同签字或配偶一方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承担的债务,以及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必需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如果基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意图。除了。


特别是,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广先生无法证明关先生将该笔35万元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也无法证明该贷款是两被告用于婚姻生活的。由于无法证明这一点,因此必须承受不利的后果,考虑到两被告的感情状况,本案债务35万元是在离婚前夕发生的,且在夫妻双方存在不可调和的情感矛盾的情况下,关将这笔借来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不现实的。综上,匡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共同债务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白某无需承担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谨慎,尤其是在“离婚冷静期”等特殊时期。最终,承担共同债务将对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其个利产生重大影响。理解。此案也提醒贷款人,夫妻共同债务应“联署”,避免日后发生矛盾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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