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分享」疫情期间没有发工资。如果我辞职了,我能得到补偿吗?

 admin   2024-06-09 03:08   28 人阅读  0 条评论

事件简介


陈某于2012年2月加入本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先后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起的无限期雇佣合同。根据合同,陈某将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咨询工作,月薪2.25万元。会计师事务所计划每月10日向陈某支付工资。2020年2月17日,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微信工作群告知陈先生等员工,由于多名员工从外地回来,目前无法上班,具体金额无法计算,因此将发放工资。首先,作为临时金额。2020年2月21日,会计师事务所向陈某支付2020年1月工资2,161,121元。2020年2月27日,陈某向会计师事务所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该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1月拖欠工资10天,已向该部门提起诉讼,且未作任何解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4月20日,陈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会计师事务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会计师事务所回应称,是陈先生提出辞职,事务所没有任何不当行为,希望驳回陈先生的仲裁请求。


争议结果焦点


争议焦点


雇主可以在受新冠肺炎(COVID-19)影响期间推迟向员工支付工资吗?员工“强制退休”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后,裁定不予受理陈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回顾


1推定解雇制度的概念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雇员工,否则可能面临经济补偿或赔偿的风险。因此,一些雇主强迫员工辞职以避免支付赔偿金。这导致工人“被迫辞职”。当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接受工作条件改变的情况下,通过调岗、降薪、出差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辞职的现象日益严重。辞职本质上等同于变相解雇雇主。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雇,也未尽到事先通知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强行将职工从公司辞职,保证用人单位对职工强制退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建立了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结构性解雇制度”的“推定解雇制度”。有。《劳动争议审理法具体事项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我正在做。个人强制按时上班的自由受到威胁或者非法,或者不提供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加班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得到相应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依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不得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推定解雇制度的适用


然而,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结构性解雇制度”,还需要假设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失。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而跳槽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必须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用人单位的主观过失以及对劳动者生活的实际影响。经过考虑的。事实上,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主动筹集资金恢复生产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未按期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因上述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前已改正,或者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未能支付短期或者较低劳动报酬,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理由具有恶意这是因为主观上没有拖欠工资的意思。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必须认真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故意要求经济补偿。不支持励。结合本案事实,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距离陈先生工资发放仅十天左右,属于客观情况下短期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在陈先生之前已予以纠正。陈提议解雇。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构成劳动合同。之所以无法继续工作,是因为没有恶意支付工资。因此,陈某主张向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解雇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3疫情影响下适用推定解雇制度的思考


本案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特殊情况是,该纠纷是与COVID-19疫情影响同时发生的,为妥善解决本市在COVID-19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争议。受疫情影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发展部、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办理因疫情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引的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处理因疫情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意见。解雇。在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方面,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以患传染病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说明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这需要深入审查。事实上,诸如受疫情影响的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岗、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以下必须采取措施小心轻放。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未足额、按时支付工资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经审查,拖欠或不缴费实际上并非用人单位主观原因造成的。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第一条规定的货币补偿请求,应当慎重对待,不得普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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