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爆料】1死1伤!南昌金湖8月23日公布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admin   2024-06-25 09:08   39 人阅读  0 条评论

近日,南昌县政府发布了《南昌金湖“8/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全文如下——


“8月23日”南昌津津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23日19时14分左右,南昌县盾南路与路交叉口西侧约15米处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元。


经调查,确定南昌市金湖发生的“8/23”道路交通事故系因大型货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引发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标准以及驾驶员疏忽观察驾驶员动作。道路状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基本信息


1赣CN1629大型仓储车,车主黄某龙,用途货运,登记地点1号地址江西宜春市宜丰县莘庄镇口西村四组桂花23号,登记日期2014年3月12日2020年2月27日第一户登记业主为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转让登记为江西益汇武胜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购买。2022年5月26日被黄石购买,再次过户登记。其中,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2月19日,太平洋保险强制交通险保单号ANAC537CTP23B003217T,商业保险卡号ANAC537Y2023B002431W,核定人数为3人,实际人数为1人,重量为31000Kg,实际毛重为24700Kg,道路运输证明签发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且有效,商业登记号码为易360924217902,经济类型为个体经营。事故发生时,车辆总里程数据出现异常,长期保持在537,46420公里而不更新。登记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共计197条,均在事发前已处理完毕,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


2南昌K82710两轮电动车,车主罗某伟,登记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开区白林村,登记日期2019年1月25日,车辆类型电动自行车,罗某信事故发生时正在开车。


事故车辆驾驶员及乘客


1黄某龙,男,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莘庄镇寇石村,汽车驾驶证号码362229,驾驶证类型B2,首次领证日期2012年1月11日,附加驾驶2022年4月的执照为B2,有效期至2028年1月11日。道路交通许可证于2022年5月23日取得,有效期至2028年5月23日。事故发生时,他驾驶的是一辆赣西CN1629大型轿车。-值班仓库卡车。驾驶员本人无明显交通违法行为,本次评分期累计得分为4分。


2罗某欣,女,汉族,13岁,户口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榄经济开发区柏林村,号360121,目前就读于南昌县某中学,通过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并获取无牌信息后,确认其为事故发生时南昌K82710型两轮电动车驾驶员。事故发生时,他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时,她是死者罗某倩的妹妹。此次事故中,罗某新的左肩后部、左膝外侧也受伤。经南昌县公安法医侦查中心分析,人员伤亡程度并不严重。它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


3罗某倩,女,汉族,10岁,户口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榄经济开发区柏林村,号360121,就读于莲塘XX小学,驾驶两辆南昌K82710。——事故发生时,电动车后座乘客未戴惠勒安全头盔,系该车司机罗某新的妹妹,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了什么?


2023年8月23日19时07分左右,司机黄某龙驾驶一辆江西路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CN1629型大型仓储车在南昌县一路行驶,于19时14分在一路与渡南路交汇处行驶。通过了。沿盾南路东西向行驶至大道路口西15米处时,一辆同向行驶的南昌K82710型两轮电动车与货车右前角相撞,造成1人死亡。南昌K82710两轮车后座一人死亡,司机受伤。


事故现场情况


1道路环境基本情况


经现场勘察审查,确认事故地点位于盾南路与路交叉口西15米处。北半部沥青路面宽35m。事发当晚,路面干燥,能见度良好。道路中央有一条实线,西端有一个二级道路的标志。该路口因施工而封闭。十字路口由红绿灯控制。道路限速为30公里/小时。


2道路设计情况


根据南昌县斗南路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事故地点位于该项目K5+700路段,总体设计如下。南昌县位于南昌绕城高速公路南外汇高架桥下,线路起点为K0+000,对应南外汇桩。号码K13+595。路线终点K8+533537,对应南外环档号K22+128535,全长约85Km,东起莲塘。南大道、西新大道和东新大道。道路红线宽度为35-42m。根据基本设计和两侧用地特点,莲塘南大道至一路为双向四车道道路,一路自东新大道起。双向两车道公路设计标高1961-2816米。断面设计总体设计原基本设计中,K5+200~K8+533537路段非混行交通安全性较低,因此压缩中间车道,非混行电动车道搬到了外面。K5+670K6+050标段路段采用人流与非绿道绕行至外部的一体化路段,利用北部现有道路,长度为50m+80m+130m。+80m+130m+80m+现有水道及绿地+场地道路=新建道路红线55m宽。


经调查,道路建设符合设计标准。


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人伤亡


事故调查组确认,该事故已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


2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多种标准和规定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0万元。


其他案例


2023年8月23日08:00至2023年8月24日08:00实时天气情况南昌县金湖管理处以晴天气为主,周边站点24小时无降水。风向为北。风速51m/s,最高气温349。23日19:00,天气晴朗,风3度,气温319度。南昌县气象局观测站全天最低能见度为2739米。


2.事故应急响应与评估


事故信息接收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3年8月23日19时17分、20时00分接到事故报警电话,立即通知“120”急救人员和县交管队。相关领导等执勤交警已赶赴事故现场并开始处理情况。2023年8月23日21时59分,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向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事故信息。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19时42分左右,120名医护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县交警事故大队4名民警于19时50分左右出动。20时05分左右,大队队长、值班民警等4人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和事故现场勘察。当发生致命事故时,交警小榄中队及直属2中队民警会出动到现场维持秩序。20时06分,交警小榄中队通知金湖管理处。20时16分左右,金湖管理处主要领导和值班人员、官镇村干部及相关人员、柏林村委会书记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慰。在现场,我们保护死伤者家属,维护秩序,管控舆论。20时30分左右,事故现场勘察完毕,交管部门解除交通管制,道路交通恢复。


治疗和后遗症


救治情况到达事故现场的120名医护人员立即对两名伤者进行救治,由于抢救无效,现场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我当场接受了治疗。


事后经过调解、谈判,罗某谦的家人与卡车司机黄某龙达成赔偿协议。


事故应急响应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交管大队和县120急救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赶赴现场,金湖管理所组织部和村干部支援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我们安抚家属并迅速处理现场。金湖管理处正在积极开展灾后恢复、维护稳定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分析


调查结果黄莫荣的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且其亲自在驾驶座上安装影响驾驶视野的物品。在路上行驶时,他没有集中注意力,忽视了观察路面的动态情况。为了安全驾驶,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相关检查与评估


1血样鉴定


经江西省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黄木勇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罗木心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黄某龙、罗某新的血样***、冰、***联合检测试剂检测呈阴性。


2死亡原因确认


经南昌县公安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罗某谦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3追踪识别


据江西省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通报,南昌K82710型“中兴”牌两轮电动车与赣CN1629型“欧曼”牌大货车右前角发生人体碰撞,在此过程中,车身侧面与卡车右前轮相撞。


4汽车安全性能评价


经江西神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赣CN1629“欧曼”大型仓储车转向系统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制动系统、照明系统、后反光标志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南昌K82710“中兴”两轮电动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安全性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5行驶速度识别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南昌K82710“中兴”两轮电动车不符合鉴定速度要求。事故发生前途经该路段的赣CN1629“欧曼”大型仓储车时速为18公里/小时。


6车辆改装和添加


赣CN1629重型门式货车驾驶座右上角安装有车载摇头风扇。底边距操作约20厘米高,风扇直径约30厘米。现场测试和模拟表明,车载风扇遮挡了部分右外后视镜的视野。


间接原因分析


1、电动汽车驾驶员未达到法定驾驶电动汽车年龄,驾驶员和乘客均未佩戴安全头盔,监护人也缺乏对儿童的安全教育。


2金湖管理所、柏林村交通安全宣传劝导活动不到位。


四、主管部门有关题


柏林村委会两村委会安全生产分工不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开展不到位,“两站两员”实物操作不按标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程不到位。


金湖管理处对该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不够深入细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村道路交通安全站按照规范要求运行。组织实施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工程。


5、对相关经理和部门的建议的处理


推荐人将移送司法机关


大型门式货车司机黄某龙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忽视观察路面动态。而且我没有注意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疑似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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