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与银行的理财纠纷案件,银行理财纠纷类案件

 admin   2024-01-15 18:07   27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5日电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的裴女士在交通银行购买金融产品时使用的是市便门(西便门)。贴出一张从网银银行网银屏幕上截取的“基金代码0I0237基金名称第16012号融资计划”打印件,上面写着“2017年10月末~2017年11月1日上旬45”字样。裴先生认为,沉某代表交通银行西便门支行承诺该产品年收益为45。随后,裴女士偿还了“16012贷款计划”产品,本金损失10529191元,无收入。


裴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下1、责令交通银行西便门支行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返还本金损失1053万元;2、责令交通银行西便门支行返还本金损失。交通银行分行及北京分行北京分行因补偿会员费收入损失1729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裴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其民事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费伊表示,他并不了解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这与客观事实不符。裴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交通银行在购买涉案金融产品时做出了保本保息的承诺。初审法院裁定驳回费伊先生的诉讼。


裴女士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邮政银行西边门支行职员宣某在销售第16012号理财产品时,使用了“2017年10月下旬至2017年11月1日上旬”的字样。裴的网上银行屏幕截图打印输出中显示的语言包含向投资者传达的信息。保证收益的含义很容易误导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投资者……交通银行西扁门分行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未完全履行遵守义务,必须承担这一点。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实际损失是Fay先生所主张的本金和利息损失。交通银行西安门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赔偿裴女士投资本金损失及投资收益损失1053万元,同时二审撤销裴女士一审判决。其他索赔被驳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京02民终908号)提出上诉人裴某华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北京西安门分行、中国银行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有限公司。北京分院不服北京市政府区人民法院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和民初第440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接到案件后,成立和解委员会依法审理本案。此案现已结案。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6月6日,裴某华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长信公司签署了《6号债券协议》。裴某华系“长信诺信债券6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函”的资产客户。“请签字。裴某华、长信公司、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在《6号债券协议》签字页上签字盖章。裴某华承认长信公司提交的《6号债券协议》的真实性。交通银行。


根据交通银行2016年6月20日向裴华提交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裴华是一名具有投资经验的客户,其风险承受能力具有激进性,该客户适合投资激进型产品.我做到了。裴某华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客户签字处签名。裴某华在去年6月的《信息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中写道,“我清楚地了解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3R,也知道投资该产品有风险。”他承认,一个手写的短语说。我承认签名是我于2016年2月20日书写的,申请书手写为“张新诺新诺信债券第6号149万”。


2016年6月20日,支付木花在交通银行西便门支行分两次认购“6号债”产品,认购金额分别为149万元和1万元,合计150万元。在认购金额为149万元的“产品购买券”底部,有一行手写的文字“2016622-20176225,记得还款”,费某华意识到这手写的文字是她写的。


交通银行还提交了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的《交通银行金融产品业务申请》。表格上写着“长信诺信6号10000号”和“据了解购买有风险”。家庭风险等级为3R,手写字样如“裴建华”。裴某华声称,该笔迹和签名均非本人所写,并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裴某华”字样是否为本人所写。


2016年10月27日,Paymerhua通过互联网认购“16012龙通计划”产品,认购金额为301万元。裴建华提交的一张交通银行网银截图打印件上有“基金代码0I0237基金名称编号16012融资计划”,打印件底部手写着“2017年10月底-11月初45年”书面短语。交通银行西便门支行认定该笔迹是沉副行长所写,裴某想用网银截图代表交通银行西便门支行证明沉某承诺的产品年收益。将会是45。此外,交通银行提交了《中证存管产品电子签名合同签名文件》,但Paymuhua未能承认电子签名文件的真实性,称是交通银行柜台工作人员要求输入的。我输入了密码,输入了密码。如果你签名,你就签名。


2017年6月29日,裴某华在未损失本金的情况下,偿还了“6号债”产品,获利60元。2017年11月2日,裴某华偿还了“16012号贷款计划”产品,本金损失10529191元,无收入。


庭审中接受询时,裴某华表示,她并不知道投资金融产品存在风险。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裴某华签署的《6号债券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裴某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清楚其民事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债券6号合同》条款中存在多项风险提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中也有相关风险提示。裴建华还就“邮银理财产品”撰写了风险提示。根据《商业申请书》,一审法院可以认定其知晓并确认购买“债券六号”产品存在风险。Paymerhwa并不承认“中国存管产品电子签名合同签名文件”的真实性,但由于该证据并非交通银行自己出示,因此被曝Paymerhwa在相关采购中投入了301万元。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原审法院可以认定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我们确认购买该金融产品存在风险。裴某华并不知道投资理财产品存在风险,这与客观事实不符。


如果裴某华知道并确认购买与事件相关的金融产品有风险,他就应该对可能发生本金损失、收入可能达不到预期、其财务本金可能受到损害有一定程度的预见性。重大损失。裴某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交通银行在购买涉案金融产品时承诺保证本息。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Paymohwa申请手写一事,一审法院认定,Paymohwa花费150万元购买“长信诺信债券6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无论认购金额多少,均属客观事实。做过。以10000元计算,《邮行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中是否直接书写“裴某华”字样,对本案性质没有重大影响。本案不需要书面明,为了减轻诉讼负担,一审法院没有受理裴某华的明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裴某华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定,韩国银行西边门支行向一审提交的《资金计划协议第16012号》包含以下内容。4、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的是在高效的风险管理前提下追求利润的产品,超过投资标准的稳定收益绩效标准该产品的绩效标准是45.本协议终止后客户的预期收入;本业绩比较基准并不意味着委托资产可能发生损失。收益承诺或提示仅供确定浦东销售服务费是否符合本理财计划资格时参考。并且必须提供绩效补偿。二审中,韩国银行西便门分行和韩国银行北京分行就《16012号贷款计划合同》中规定的基准利率及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的通知进行了说明。”由于裴某华签署了电子风险提示函,且通知为口头形式,我们已意识到风险。


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法院判决如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裴某华经交通银行西便门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6号债”和“融通16012号”。两款金融产品是“策划”并实际完成的,事发时韩国银行西便门支行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也被认定为与事件相关的两款金融产品的代理商。因此,在Paymerhwa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形成金融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关系的关系中,本次事件的起因应判断为金融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本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根本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交通银行西安门支行员工沉某在向裴华销售16012号理财产品时,写下了“2017年10月下旬至2017年11月1日上旬”的字样。培华网银截图打印传达保证利润意图的投资者很容易在没有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误导普通投资者,这种行为违反了适当的公关义务。庭审过程中,裴某华作证称,其使用了打印的网上银行截图作为证据。据称这是购买16012融通计划产品的唯一证据。交通银行西行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销售16012融通计划产品时向裴某华提供或提醒裴建华阅读该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及合同。在线阅读您的合同是逃避适当推荐义务的借口。同时,韩国银行西便门支行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费建华告知龙通计划16012号产品的风险。裴某华已签署电子风险提示函,并表示已履行告知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交通银行西便门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在向裴建华推介16012号理财产品时,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对裴建华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际损失为裴某华主张的损失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颁布的同类存款标准利率计算。


由于裴某华未提交证据证明交通银行西便门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存在欺诈行为,裴某华要求交通银行西便门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按预计比例赔偿损失。张某华的请求已收到。合同规定的回报不足。法院认为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培华主张的6号债券收益损失,根据已确认的事实,6号债券不存在本金损失,培华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银行西翼。运输。分行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故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Paymerhwa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并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其错误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政府区人民法院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


二、交通银行北京边门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应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裴先生支付资金损失105,291,91元。这个判断;


3、交通银行北京边门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裴某华赔偿投资收益损失。


4、驳回裴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申请费为5473元,其中2513元由Paymerhwa承担,由韩国银行北京边门支行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共同缴纳。


事实上,华夏银行的资管产品没有题,而是商行发行的私募基金到期后无法赎回。浦婷婷,原华河银行嘉定分行员工,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时,投资者要求赎回,但无果,要求华河银行回购公司,导致华河银行陷入财务危机。


2011年11月起,工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了四期产品“北京中鼎投资中心入住计划”,担保人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四阶段募资将持续半年,计划募集资金超过1亿至5亿元,实际销售额预计为10亿元至19亿元。


自然人认购额度上限分为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三个级别,对应承诺预期收益为11、12、13。


四期产品中,我们于2011年11月第一期募资4000万元,对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的永盛典当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12月第二期募资2000万元。同年的。第三轮2500万元入股河南省郑州星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初募资5500万元入股河南奥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四轮2012年3月舞台上,融资35-4000万元,对河南云顶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装饰投资。


据报道,涉嫌亲自销售该产品的人员包括前华夏银行员工以及其他银行,上海一家第三方理财公司也向公众宣传、推荐和销售相关理财产品。


为了销售产品,工商银行为销售人员提供高达5至7项的励。时任华和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业务经理的蒲婷婷销售了上述产品的90%。


这是首例完整的因银行员工私下出售“航班订单”引发纠纷的案件。


惠誉评级在报告中表示,这一题凸显了“银行向投资者出售投资产品时出现的声誉风险”。中金公司报告分析从财务角度来看,如果华夏银行的表述属实,该行将因其内部管理疏忽而承担更大的责任,并且不会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投资合同,即使银行实际出售产品,也不会承诺任何产品。保本不保证盈利,投资风险须由投资者承担。但考虑到稳定的环境和以往案例中的刚性回购情况,不排除华夏银行最终触底的可能性。


即使最终结论,假设19亿至19亿元全部通过华夏银行财务经理出售,对华夏银行2012年税前利润的影响也约为1。


中金公司认为,从声誉角度来看,华花银行的“不良声誉”如果最终不纾困,可能会影响理财产品的短期销售,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实际上可能会帮助该行排除部分客户,出现这种情况。一个忽视风险、只追求利润的人,未必是福气。


“我们认为,如果监管部门要求华夏银行赔偿损失,题将会无穷无尽。”


中金公司报告认为,华和银行案对行业具有开创性影响,如果产品不是银行发行、渠道不是银行代理、高收益非担保人条款、50万认购标准等,如果银行仍需垫底,社会对银行必须垫底的预期将进一步强化,这将对银行和所有金融机构产生毁灭性影响,并将进一步扭曲金融体系的风险定价体系。


今天跟大家解的是客户与银行的理财纠纷案件,和银行理财纠纷类案件对应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地址:http://eptisonshop.com/post/29581.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admin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


表情

还没有留言,还不快点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