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物资管理人员职责,疫情防控物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以展示价格以外的价格销售产品,不得收取未展示的费用。消费后结算的,必须开具结算收据,并注明具体付款项目和价格。
一项服务可以细分为多个项目、多个规格的,经营者必须明确标明每个项目、多个规格,禁止混合定价或者捆绑销售。
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定价信息和定价方法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指定价格
2、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确标明价格的。
3.以高于标价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收取不明确的佣金。
4、无法提供降价记录或核准价格信息的
5、擅自印制价格标签、价目表的。
六、无监督定价内容和方式的使用
7、违反其他明确定价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利用陈列价格实施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疫情发生或者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力量采取防治措施。制定控制预案,阻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布。
或暂停市场、戏剧表演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停业、停业、停课
查封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控制或扑杀受感染的野生动物、畜禽。
附近有传染病可能传播的地方。
上级人民政府收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前款规定的紧急措施实施情况的报告后,必须立即作出决定。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策者决定并宣布。
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批准文件,并处违法所得。对生产、销售药品的,处15倍等值的罚款。销售药品的,处以上述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产品价值不足10万韩元的,按10万韩元计算罚款;情节严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一年内未受处罚且药品销售许可证持有人为外资企业的,10年内禁止进口该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强加的。非法销售药品价格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非法销售药品价格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改正的,可以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开业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材不符合药品标准,不影响安全有效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罚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掺假药品,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限期没收个人财产。单位发生违法行为期间的收入,可以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终身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掺假药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不合格药品的,依照销售假药、不合格药品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持有医疗卫生证书的员工也将被吊销证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获取、非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其他物品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医疗器械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或者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未取得医疗器械证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未经许可参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未经许可参与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建造、使用大型医疗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入不足1万韩元的,处以1万韩元以上5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超过1万韩元的,处以违法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是强加的。违法所得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提交的大型医疗器械建设许可申请。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违法价值、经营、使用的行为非法生产的医疗器械不足的,货物价值超过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物价值超过1万元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将被处以5万韩元以上的罚款。低于产品售价10倍的,将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发证部门将吊销医疗器械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不符合、申请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或者报送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经营、使用无证、过期、失效、陈旧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的医疗器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仍拒绝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委托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受托人未对生产活动进行管理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出具原证,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改正、停止生产、报告的。
生产、使用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未按照医疗器械指令和标签要求运输和储存医疗器械。
转让过期、无效、不再使用或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的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虚假广告。
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广告均被视为虚假广告。
该产品或服务不存在。
2、产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厂家、保质期、销售情况、信誉等信息,或内容、供应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等有关事项等产品服务010-1010
1.以多种形式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张贴横幅、宣传栏,发布传染病防治专家知识。
2、鼓励员工正确对待疫情,迅速掌握最新防疫消息,落实切实可行的防疫措施,避免因无知而产生焦虑、恐惧而酿成悲剧。
3、建立疫情信息微信群,开展疫情联防联控。
4、向员工宣讲和强调新型冠状病感染和肺炎防治知识,尽量减少员工外出次数,严禁无故外出,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取得批准。外出人员在领导引导下,由专人、专车接送。
五、防控物资及时领取、发放和补充
6、制定并实施公司其他防控和应急措施。
七、明确各地相关责任人并予以保证,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1.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和措施。
2、负责统一领导疫情防控工作,研究解决疫情防控题。
三、制定和部署各项防控措施,监督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4.指导师生预防传染病的暴发和蔓延,必要时立即向教育部、卫生部报告传染病。
5、提高预防和控制物质。
6.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学习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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