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多少是有刑事责任的—记者追踪,事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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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欺诈金额的确定和成本扣除
作者罗开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融资、合同等犯罪屡见不鲜,其规模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犯罪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重。现实中,行为人的利润数额可能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数额并不相符。如何确定金额?欺诈费用可以扣除吗?必须根据各种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数额的认定标准
1金额是指受害人直接遭受的损失金额。
金额是行为人实际的金额,一般与受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金额相符。考虑到受害人的间接损失,实际损失往往大于行为人实际被骗的金额。由于缺乏具体标准以及个案的复杂性,如何计算间接损失很难确定。根据受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确定数额,客观、实用、相对合理。因此,金额是指者基于不正确的认识而处理并最终造成受害人财产直接损失的金额。例如,《养果法》《关于办理干扰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若干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如下。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时,相当于未返还的实际透支本金的金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及发卡银行收取的其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间接损失一般不影响犯罪人的定罪和量刑,但具体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间接损失和损失追回。
2、虽然金额难以计算,但如果已知受害人的损失金额,则根据受害人的损失金额确定金额。
在犯罪中,是否侵犯公私财产,以及对公私财产损害的大小,直接决定了造成的社会损害程度。因此,金额很难计算,但如果已知受害人的损失金额,则根据受害人的损失金额确定金额。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其中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伪造的件完成网络连接的行为,即造成通信服务提供商产生的通信费用损失的,属于行为。”
3、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大于金额,一般根据受害人的损失确定金额。
如果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或交付金额大于行为人实际的金额,且该差额直接归因于行为人的行为,则按照受害人的损失或交付金额确定金额。否则,刑法对罪的评估将不全面,也无法帮助受害人追回财产损失。
4、如果受害人损失小于金额,应考虑扣除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成功地进行,犯罪人往往会投入一定的犯罪成本作为“诱饵”,以使受害人相信其犯罪行为或隐瞒行为。如果成本直接转嫁到受害人身上,受害人的损失可能小于犯罪人实际的金额。因此,在计算欺诈金额时,需要考虑是否扣除欺诈成本。
5、金额按照实际金额计算,一般扣除事发前退回的金额。
理论上,犯罪结束后、犯罪发生前返还的金额就是返还被盗财物的数额,原则上以返还被盗财物作为量刑依据。但犯罪有其独特的特点;很难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特别是在犯罪前返还财物,并且将后续中使用的财物用于偿还之前的行为。案例很多。由于犯罪发生前已返还财物,被告人将犯罪前返还的财物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情况较为常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适用具体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集资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以行为人实际的金额减去事发前返还的金额。”
在连环的情况下,犯罪者后来被,被者又取回了,犯罪者就具有通常的犯罪意图。犯罪者实施的欺诈金额是在事件发生之前确定的。由于很难证明非法占有退回零件的目的,因此不将其计入欺诈金额也是合理的。同样,单次犯罪前自愿返还的部分也难以证明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计入数额也是合理的。这种判断可能会从政策角度激励行为人尽可能返还款,否则行为人实施后可能不再有返还款的动力。当事实经常证明,他被动归还的一些财产不应该从数额中扣除,可以被视为量刑要素。
2.欺诈性费用扣除规定
行为人实施所支付的费用,可以按照支付对象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也可以按照支付方式向受害人以外的第三方支付。有的是现金支付,有的是现金支付。从所支付财产的价值性质来看,有些有潜力被利用,有些则没有。是否扣除欺诈成本,在确定欺诈金额时需要具体分析。
1扣除出于目的而支付给受害人的货币。
由于货币具有流动性和经济价值,因此在确定金额时必须扣除因而支付给受害人的货币,因为这有效地补偿了受害人的部分财产损失,减少了社会损害。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除非本金未返还,否则筹款可以用本金抵消,”他说,“这意味着犯罪者实际的金额与向受害人交付的筹款金额相同。”赔偿金额是根据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的金额,减去犯罪数额,再减去受害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减去本金和利息,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金额。《仰高央部关于办理“定期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如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支付给被害人的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普通借款”为目的将本金交付给被害人的,赔偿后剩余的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它规定“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依法没收”。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行为并受到处罚,在确定金额时,必须扣除支付给受害人的本金。
二、因而支付给被害人的财物,有被利用可能性的,可以适当扣除。
如果行为人消耗的财物很可能被受害人使用,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则从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中扣除该财产的价值。适当的士气。例如,利用“三明治金条”冒充当铺金条,骗取当铺财。对于此类案件,计算金额时是否应扣除纯金价值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事件中涉及的纯金具有货币价值、市场价值、流动性强等特点,可以相对容易地兑换成货币。因此,在确定金额时往往会适当扣除纯金的价值。计算具体扣除额时,应当考虑受害人为减少财产损失而发生的必要费用。这种对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的认定更加客观公正,更加符合被告人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能够更好地实现相应的定罪和处罚。
当然,实践中也有可能使用向受害人支付的与案件相关的财产的情况,但在具体价值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一般不扣除该价值也是合理的。虽然涉案财产是根据数额来判断的,但考虑到涉案财产对受害人的赔偿作用,损失可能是有意义的,可以考虑作为量刑要素。
3.出于欺诈目的向受害人支付的财产一般不可扣除,除非该财产很可能被使用。
如果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财产不能为受害人使用,不能达到受害人预期的交易目的,即使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对于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也没有实际意义。如果欺诈行为严重,受害人将被引渡,即使该财产完全具有正常商品应有的使用价值,通常也不应从欺诈金额中扣除。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受害人出于投资和追偿目的购买并支付了高档普洱茶,但行为人却将低档普洱茶当作高档普洱茶来进行。欺骗受害人。低档普洱茶也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可以满足普通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但不具有收藏价值或投资价值,无法实现受害人最初的购买意图和预期交易目的。劣质普洱茶对受害者来说没有任何价值。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实施低档普洱车来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可以的,但低档普洱车能否成功实施也是一个题。由于损失必须由受害人赔偿,因此不宜从金额中扣除相关低档普洱茶。
又如,在养老金案件中,犯罪人往往夸大药品功效并高价出售,或者利用价值较低的物品作为工具,比如威胁对疾病的作用。,犯罪者实施,并利用作为工具。根据前述讨论,如果涉案药品不太可能为被害人使用、不能达到被害人预期的交易目的、对于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很可能被受害人利用,这无助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难以确定所受财产损失是否属重大,涉案药品的价值一般不予扣除。但考虑到作为犯罪工具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将其视为量刑因素。
4因目的而向受害人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的金或财产不予扣除。
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向受害人以外的第三方支付费用,购买犯罪工具和伪装道具、提供地点、租赁车辆、雇用他人,隐瞒事实等。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未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即不影响受害人对损失的认定,因此在确定数额时不予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广告费、经纪费、手续费、演员为进行回扣融资欺诈而支付的金额或所使用的费用,例如贿赂或礼物,均不可扣除。”
请注意,如果行为人以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品等为“诱饵”进行,当然不存在扣除题,因为该财产本身就是非法的。涉案假冒伪劣违禁物品是犯罪的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韩国刑法,要成立罪,除了使用手段外,还必须有非法持有的目的。如果犯罪人只是想返还被骗的财,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罪不成立。
但如果犯罪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的金额超过被骗数额,同时主观上希望将超出的数额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还将面临欺诈指控。因此,如果您发现任何行为,请立即向警方举报,并依法维护您的权利。
本文对于超过多少是有刑事责任的和超过多少算的相关题已经解完毕,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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